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效益,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数量,加快创新型园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头屯河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并能够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履行投资协议、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金从开发区(头屯河区)自主创新资金中支出。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
1.所申请专利属于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风电装备、冶金工业、机械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加工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与高效节能等技术领域;
2.所申请专利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3.所申请专利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二)奖励标准
1.授权专利奖励
(1)国内授权专利:获得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以下通指人民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2)国外授权专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0元人民币;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0元;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
(4)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只能享受一次专利授权奖励资金。
2.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及奖励:
(1)对被批准立项的国际标准研制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对被批准立项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每项资助30万元;对被批准立项的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地方标准研制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
(2)对被批准公布的国际标准研制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对被批准公布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对被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地方标准研制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
(3)对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对启动知识产权工作,设有专门工作机构,并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与保护体系建设等方面,有实际进展和突出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4.支持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有突出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当年实施该专利成果产业化且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国内专利申请奖励的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一)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内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首次申请时提供的有效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六条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奖励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一)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七条 违规处理
申请奖励的企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三年内停止该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及奖励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办理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将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相应的专利证书、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区科技局初审,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经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认定核实,报管委会、区政府审批后,予以扶持奖励。
第九条 区监察局对奖励资金的审核、下达、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及品牌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管〔2009〕16号)、《关于印发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产品及专利的奖励办法》(头政〔2006〕13号)即时废止。
新公网安备 65010602000124号